犯罪论-犯罪构成
一、理论
1、两阶层体系
概说 |
两阶层(客观+主观)的犯罪构成体系,应先客观后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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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阶层体系 |
客观阶层 |
客观要件 |
犯罪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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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阻却事由 |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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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阶层 |
主观要件 |
犯罪故意(含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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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阻却事由 |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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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一致 (包容评价) |
客观 |
主观 |
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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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罪名行为⊂A罪名行为 |
B罪故意 |
B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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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罪行为 |
B罪名故意⊂A罪名故意 |
B罪 |
2、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无价值是“负面价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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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温和的新理论) |
结果无价值(彻底的新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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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物 |
周光权、柏浪涛 |
张明楷、刘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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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判断犯罪时以“行为”为核心,坏的行为是成立犯罪的决定因素。 |
判断犯罪时以“结果”为核心,坏的结果是成立犯罪的决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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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争议 |
行为无价值 |
结果无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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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防卫 |
乙欲开枪杀丙,正要开枪时被甲开枪打死。事后查明,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且甲当时不打死乙,乙就会打死丙 |
从行为当时看,甲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只不过偶然制造了好结果,定故意杀人未遂 |
从时候的结果看,其造成了好的结果,那么行为也是正当的,甲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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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
甲想毒死乙,柜子里只有一个瓶子,上面写着“剧毒”,甲以为是毒药但其实是白糖 |
以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并以一般人认识为基础判断危险性有无。站在行为时的立场预测该行为是否会发生,是未遂 |
行为人想达到的侵害结果一开始就不能实现,是不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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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分 |
甲男与乙女主一间房,一晚乙外出不在家,甲睡床上,丙误以为甲是乙,便上去强奸 |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未遂 |
不能犯问题,无罪 |
二、客观违法
1、行为主体
自然人 |
1、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2、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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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主体资格认定 |
1、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但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有法人资格; 2、单位分支和内设机构够成单位犯罪的条件:①以自己名义;②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3、国家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4、貌似单位犯罪,实为自然人犯罪:①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②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③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
单位与 成员关系 |
1、单位犯罪是单位自己犯罪,不是各成员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3、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单位实施了,可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犯罪; 4、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单位不能成为其帮助犯,直接责任人为帮助犯; 5、单位被撤销或变更,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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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1、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单位犯罪:自然人、单位都可构成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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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1、原则双罚(单位与直接责任人都处罚):对单位不能没收财产,只能判处罚金; 2、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不处罚单位):保障无辜的投资人、债权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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