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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

来源: 2017-08-10 21:08

 ①概述

性质

一定是有意识的行为,排除梦游、癫痫等

分类

1、从共同犯罪角度: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2、从犯罪形态角度:实行行为、预备行为。

实行
行为

形式要件

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质要件

【刘凤科】

法益

造成

现实

紧迫

直接

危险

刑法保护的法益

1、排除日常生活行为;2、排除被害人自陷风险

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与其他犯罪行为区别的标志

判断侵害法益


客观标准

肯定因素

增加或提高已存在的风险

改变自己事先设定的风险,但未全部消除

制造另一风险才能阻止原有风险

否定因素

减少或避免已存在的风险

已存在的风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实施增加危险的行为

②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

1、负有作为义务

危险源

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3、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有阻止义务。

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自愿的救人行为,如果导致被救助人丧失了被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就要救到底,否则成立不作为犯)。

特定领域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2、对危险的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2、具有履行能力;

3、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即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才成立犯罪。

真正
不作
为犯

1、丢失枪支不报罪

2、不报安全事故罪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遗弃罪

5、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7、逃税罪

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注意】关键在于有义务而不履行,而不问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③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前
行为

种类

只要风险是由先前行为创设、增加的,会使法益陷入危险状态,就有阻止义务

①作为、不作为均可成为先前行为;   ②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③防卫过当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对正当防卫,如果手段适当,但不救助会导致过当结果,则负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       ④过失、故意行为均可成为先前行为。

疑难点

当先前行为是作为行为时,由于所有具有危害性的作为行为,在使他人陷入危险之后,都会产生后续的救助义务;但不救助而导致结果的,并不一定都可将后行为评价为不作为犯

判断
标准

第一步:看不作为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没有的直接定作为犯罪,有则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看后续不作为导致的结果是否可被先前的作为行为包容评价,可包容则应整体认定为作为犯;只有不可以包容时才有成立不作为犯的可能。

1、先单独对先前犯罪行为(及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2、再单独对后续的不作为犯罪(及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

3、最后看不作为犯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

①合并一罪处理: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可包含在先行行为的结果评价之中时,对后续的不作为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而认定为一罪(主要看其是否为法定的结果加重犯);

②数罪并罚: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但是,如果属于犯意转化中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情形,只以高度行为一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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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说明

1、乙故意伤害甲致其重伤,即使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乙站在一旁眼睁睁看甲流血过多死亡,由于不作为的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直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乙故意伤害甲致其重伤,以为不会致其死亡便离开。乙的死亡与甲的不作为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观是过失,且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可包容在先前行为之下,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3、乙故意伤害甲,致甲重伤,但及时抢救就会避免死亡,乙站在一旁眼睁睁看甲流血过多死亡。乙的先后行为对甲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乙对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因先前行为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应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不作为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但是这属于犯意转化中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情形,所以只定故意杀人罪。

4、甲盗伐林木压倒乙,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因先前的盗伐林木罪不能包容故意之人死亡的结果,故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Kao48.com认为,以上判断标准和步骤并无意义,考试中,后续不作为行为是否为独立的犯罪,主要还是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看刑法分则是将该行为独立定罪,还是作为结果加重犯等。

3、行为对象

1、不是每个犯罪都有行为对象,如逃脱罪。

2、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

4、危害结果

特征

1、法益侵害性:①现实侵害事实;②现实危险状态

2、客观现实性:是否产生危害结果,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的,二者要有因果关系。

分类

实害犯

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发生,法条中一般表述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危险犯

1、抽象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只要求达到一种抽象的危险感即可,是否达到抽象的危险感的,由立法预先规定。法条中只规定实施某个行为就构成犯罪

2、具体危险犯: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程度,是否达到具体的危险感的,由法官认定。法条中一般表述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5、因果关系

概念

是指实行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性质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纯正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是确定行为与结果间是否有联系

讨论前提

建立在事实查明的情况下,事实未查明,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解决问题

1、罪数的认定;2、故意犯罪的既遂、未遂问,无因果关系就是未遂;3、过失犯罪的成立,过失犯罪必须有实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自然无实害结果;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条件说

条件关系
的限定

危害
行为

1、排除没有对法益产生现实危害:日常生活行为、自陷风险;

2、排除没有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的危险。

现实危害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即使假设结果按事件发展必然会发生。

与规范结合

1、规范保护法益:甲超速,乙受惊死亡,乙死与违章无因果关系;

2、遵守规范也不能避免危险,则无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的
特殊情形

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行为尚未发生作用,后行为介入并导致结果

前无后有

重叠的因果关系

同时50%,无意思联络,合起来导致结果

都有

二重的因果关系

同时100%,无意思联络,合起来导致结果

都有

特殊体质

相当因果
关系说

适用

即有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前行为已经发生,后行为才发生

判断标准

介入因素三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观念)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依概率)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小;(依表象)

三个标准,依少数服从多数得出最终结论

介入因素种类

1、自然事件;2、被害人自身行为;3、第三人行为;4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1、共同犯罪中,要将共同行为整体进行评价,以判断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部分);

2、只要成立共犯,无论结果由谁引起,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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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人
开枪打丙
,丙死亡

甲乙
意思
联络

同时开枪,甲中头,乙中心脏

二重因果关系,甲乙对死亡均有因果关系

同时开枪,一枪中头,一枪未中,查不清哪一枪是谁打的

甲乙对死亡均无因果关系,存疑有利被告

同时开枪,甲中头,乙未中

甲有因果关系,乙没有

甲乙
意思
联络

同时开枪,一枪中头,一枪未中,查不清哪一枪是谁打的

甲乙均有因果关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同时开枪,甲中头,乙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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