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
前提 |
客观表现上是个犯罪行为,如果客观表现都不构成犯罪,就是不正当防卫。 举例:甲抢劫乙,乙呵斥一句,就将甲吓瘫了,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
构成要件 |
起因条件 |
面临的 |
不法性 |
1、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的不法侵害; 2、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3、行为人仅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不能正当防卫; 4、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5、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
||||
客观性 |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正当防卫。 |
|||||||
现实性 |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
|||||||
时间条件 |
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的适当性 |
1、财产犯罪特例:犯罪已经既遂,罪犯还在现场,能挽回财产的情况下,可以在犯罪既遂后继续进行正当防卫。 |
||||||
防卫装置 |
①手段与不法侵害有相当性;②不能侵犯其他法益。 |
|||||||
防卫意识 |
防卫意志 |
即:防卫意图或防卫目的 (主流)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志 |
||||||
防卫认识 |
即:认识到自己在正当防卫 |
|||||||
例:乙欲杀丙,正要开枪,却被甲开枪打死。甲不知道乙要杀丙,甲只有杀乙的故意。甲若当时不打算乙,乙就会杀死丙。 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认识,定既遂; 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无罪; 行为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认识,定未遂。 |
||||||||
对象条件 |
通常 |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
||||||
特殊 |
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的“防卫”,致使第三人伤亡: 1、符合紧急避险,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2、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 如果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则成立假想防卫,如果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过失犯罪论,如果没有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
|||||||
甲故意伤害乙,乙情急捡砖头扔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无辜的丙,致其重伤。 |
【周光权观点】 乙对丙构成正当防卫,一个行为只能认定为同一个性质。 【张明楷反驳】无辜的丙必须忍受甲的行为,缺乏合理性。 |
|||||||
【张明楷观点】乙对丙成立假想防卫,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周光权反驳】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
||||||||
乙对丙构成紧急避险 【反驳】紧急避险损害小法益,保护正面临危险的大法益,然而伤害丙并不能保护乙。 |
||||||||
限度条件 |
防卫手段的相当性 |
接上页
特殊正当防卫 |
法条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法条性质 |
1、法条并非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权,而是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提醒法官,由于防卫人面临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造成伤亡不算过当,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 2、除此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面对其他犯罪,只要满足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算过当。 |
|
法条内容 |
1、行凶指重伤害; 2、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罪; 3、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事后转化抢劫,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 4、强奸不包括非暴力强奸,包括拐卖妇女、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 5、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 |
|
防卫过当 |
构成要件 |
1、客观存在结果过当行为;2、主观至少是过失。 |
处罚 |
1、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
注意 |
1、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2、如果正当防卫产生了救助义务,不救助造成伤害的,行为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
2、紧急避险
前提 |
紧急避险在客观表现上是犯罪行为,如果客观表现都不是犯罪,就不是紧急避险。 |
|
构成要件 |
起因条件 |
存在现实危险 |
时间条件 |
正在发生 |
|
意识条件 |
偶然避险,分析思路同偶然防卫 |
|
补充条件 |
不得已而为之 |
|
限度条件 |
1、所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但禁止为了保护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 2、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避险过当主观上是过失。 |
|
受强制的 |
指使他人强制实施紧急避险的情形,只要这种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一般条件,便可以成立紧急避险。(例如:儿子被歹徒劫持,歹徒要求其去抢银行) |
3、被害人承诺
前提 |
经承诺后,实施的是一个客观上违法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合法就无承诺问题。 举例:医生危机情况下给病人开刀。 |
一般情形 |
1、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2、被害人承诺的法益有一定限度: ①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放弃;②生命权不可以放弃;③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 ④拐卖儿童,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 3、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4、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注意】仅仅是承诺动机错误,不影响承诺效力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先作出: ①事后承诺于事无补②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 6、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预设范围。 |
推定情形 |
1、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后会承诺; 3、必须是为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另一部分法益,且前者大于后者; 4、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
4、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
1、不法侵害已结束;2、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3、手段具有相关性。 |
法令行为 |
|
正当业务行为 |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