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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

来源: 2017-08-10 21:11

 

成立要件

时间性

犯罪过程中,既遂之前,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自动性

 

主要解决中止与未遂之间的区分问题

判断行为人“能不能”继续犯罪:应当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的感情的角度判断。存在特定对象障碍,即不能完成犯罪,定未遂。

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旧可以继续,按主观定,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可继续犯罪而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按主观定中止。

客观性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①足以避免结果发生;

②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注意】与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为相区分

例一:甲趁主人熟睡之际入屋盗窃一台电视机,迈出房门前良心发现将电视机放回原处,此例中甲的行为是中止,因为电视机尚在房内,属于可控范围;

例二:甲趁主人熟睡之际入屋盗窃一枚戒指,已经将戒指放在口袋内,迈出房门前良心发现将戒指放回原处,此例中甲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为,戒指在撞到口袋内时,脱离了可控范围,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有效性

1、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因果关系问题

①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要求行为人真诚有效的实施了积极行为。

②介入因素与中止行为有效性问题:参看犯罪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部分。

处罚

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犯罪既遂

通常

实害犯:有实害结果才既遂,但有的罪名还要考虑程度问题,达到法条规定的严重程度才既遂。

危险犯: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无所谓既遂问题(也就是在危险阶段讨论既遂无意义

例外

根据危险的
严重程度衡量

1、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2、按照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诬告陷害罪;

3、有些危险犯后续发生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了其他罪名的要件:危险驾驶罪。

间接目的犯中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

因果关系要求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不构成既遂

1、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

2、因果关系链条断裂

加重犯的犯罪既遂:以基本犯的既遂标准为标准

结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据独立的罪名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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