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
成立要件 |
时间性 |
犯罪过程中,既遂之前,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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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性
主要解决中止与未遂之间的区分问题 |
无 |
判断行为人“能不能”继续犯罪:应当从客观的、自然的、物理的角度判断,而不能从主观的、心理的、伦理的感情的角度判断。存在特定对象障碍,即不能完成犯罪,定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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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旧可以继续,按主观定,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可继续犯罪而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按主观定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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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 |
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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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①足以避免结果发生; ②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注意】与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为相区分 例一:甲趁主人熟睡之际入屋盗窃一台电视机,迈出房门前良心发现将电视机放回原处,此例中甲的行为是中止,因为电视机尚在房内,属于可控范围; 例二:甲趁主人熟睡之际入屋盗窃一枚戒指,已经将戒指放在口袋内,迈出房门前良心发现将戒指放回原处,此例中甲的行为是犯罪既遂后的挽救行为,戒指在撞到口袋内时,脱离了可控范围,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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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1、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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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果关系问题 |
①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没有发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但要求行为人真诚有效的实施了积极行为。 ②介入因素与中止行为有效性问题:参看犯罪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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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五、犯罪既遂
通常 |
实害犯:有实害结果才既遂,但有的罪名还要考虑程度问题,达到法条规定的严重程度才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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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无所谓既遂问题(也就是在危险阶段讨论既遂无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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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根据危险的 |
1、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2、按照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诬告陷害罪; 3、有些危险犯后续发生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了其他罪名的要件: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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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目的犯中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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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要求 |
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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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既遂 |
1、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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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果关系链条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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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的犯罪既遂:以基本犯的既遂标准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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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据独立的罪名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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