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
一、刑罚的体系
主刑 |
管制 |
社区矫正 |
应当同工同酬 |
3-2-3 |
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羁押1抵2 |
监居1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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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 |
公安执行 |
可以酌量发报酬 |
1-6-1 |
羁押1抵1 |
监居2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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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
监狱执行 |
强制劳动无报酬 |
6-15-20/25(35) |
羁押1抵1 |
监居2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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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监狱执行 |
强制劳动无报酬 |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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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
不适用死刑 |
1、犯罪时不满18岁;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指整个羁押期间,从羁押到执行,流产也算);3、审判时已满75岁(手段特别残忍可以适用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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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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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 |
性质 |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执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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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 |
两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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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 |
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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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
《刑九》: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注意】死刑缓期执行期届满后才故意犯罪,即使情节恶劣,也不能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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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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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 |
死刑 |
方式 |
死缓 |
限制 |
对象 |
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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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满后减为 |
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 《刑九》: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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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期满后减为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不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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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
罚金 |
可分期缴纳,可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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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 |
1、不可分期不可减免;2、对象是合法财产;3、保留个人及家属必要生活费。 【注意】对同一个犯罪,刑法不会规定既判处罚金又判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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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 |
适用对象 |
必须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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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适用:严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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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算问题 |
1、独立适用:判决执行之日起(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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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于管制:时间同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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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于拘役: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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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附加于有期徒刑: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1-5年),有期徒刑减刑时,时间可以同时酌减,但不少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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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加于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减为有期徒刑时,可酌减为3-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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