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
减刑 |
分类 |
1、78条第一款: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注意】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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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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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加刑的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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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针对78条规定的减刑,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条件,可多次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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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条件 |
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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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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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死缓犯 |
减为无期的,不少于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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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为25年的,不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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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
同种刑罚刑期之缩减 |
自原判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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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刑罚之减轻 |
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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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
条件 |
对象条件 |
积极 |
1、适用于无期、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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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的死缓犯减为无期、有期后,也可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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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制、拘役不适用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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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 |
1、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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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注意】即使减刑后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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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条件 |
有期徒刑 |
执行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考验期是剩余没有执行期限 |
最高院可突破期限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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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 |
实际执行13年以上,考验期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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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
成功 |
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剩余刑罚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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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 |
发现漏罪 |
考验期内发现:1、撤销假释2、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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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后发现:另行起诉,不能撤销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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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犯新罪(无论何时发现) |
1、撤销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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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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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后犯罪 |
不能撤销假释,可能成立累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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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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