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
、职业禁止令
法条 |
【职业禁止令】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违反职业禁止令的法律后果】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其它法律竞合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
适用对象 |
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2、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 |
内容 |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与其利用用于犯罪、或违背职业义务的相关职业) |
时限 |
1、3-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2、起算点: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
违反后果 |
1、一般治安处罚;2、情节严重,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注意: |
职业禁止令与作为管制、缓刑限制内容的禁止令(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的区别:适用对象、内容、时限均不相同。 |
2、死刑
法条 |
死缓执行期,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減为无期;如确有重大立功,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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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期执行 |
没有故意犯罪 |
减为无期徒刑;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可决定终身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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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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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
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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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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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9个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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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 |
集资诈骗罪 |
组织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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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 |
阻石导执行军事职务罪 |
战时造谣惑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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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尚存经济非暴力犯罪死刑:贪污罪,受贿罪 |
3、罚金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延期缴纳、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
4、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従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累犯的起算时间以有期、拘役执行完毕起算,而不是从管制执行完毕算】 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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