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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性权利犯罪

来源: 2017-08-10 21:17

 1、强奸罪

构成要件

主体

1、已满14岁;

2、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

对象

1、妇女:已满14岁(否则为幼女)

2、幼女

①未满12岁,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12-14岁,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行为

1、妇女

①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其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②强奸行为

2、幼女

只要求有奸淫行为(即使幼女自愿),且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3、两人以上轮奸的;

4、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犯罪形态

着手

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既遂

奸淫行为

罪数

结合犯

1、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刑九修正后,强迫卖淫与强奸不再结合,数罪并罚。

吸收犯

强奸罪吸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结果
加重犯

1、强奸行为本身致人重伤:对加重结果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2、强奸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对加重结果主观只能是过失。

注意

1、强奸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如果对死亡主观上是故意,强奸罪与故意杀人想象竞合;

2、不能评价强奸行为范围内的其他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2、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

构成要件

对象

已满14的妇女和男子

行为

同时满足1+2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2
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

①直接对妇女猥亵

不包括性交行为

②强迫妇女对自己或第三人猥亵

③强迫妇女自行猥亵

④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猥亵

男子

包括性交行为

加重处罚情节

聚众或在公众场合犯此罪

罪数

与侮辱罪区分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侮辱=猥亵,本最终侮辱≠侮辱罪中的侮辱;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要求公开性,侮辱罪要求具有公开性;

3、在实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过程中,可能同时构成侮辱罪,二者想象竞合。

3、猥亵儿童罪

侵犯法益

儿童身心健康

构成要件

对象

14儿童

行为

1、对于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对男童包括性交行为;

2、不要求有强制行为,儿童自愿也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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