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
保护法益 |
现实自由说(张明楷) |
只有侵犯了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才成立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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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自由说(周光权) |
只要他人具有可能的、潜在的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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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对象 |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不包括婴儿、植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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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在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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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情节 |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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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在被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时候,不适用此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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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致人 |
拘禁行为本身 |
过失:【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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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想象竞合】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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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拘禁行为的暴力 |
过失:【法律拟制】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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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数罪并罚】非法拘禁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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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点:超出拘禁行为的故意伤害行为过失导致死亡,仍定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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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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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 |
双方都认可的债务,包括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主张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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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 |
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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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1、拘禁债务人,向其家属要钱; 2、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要钱; 3、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要钱。 |
【注意】:威胁手段限于“不还钱就不放人”,如果“不还钱就重伤或杀害”,以绑架或抢劫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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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
非法拘禁罪可以被本章中其他犯罪吸收,如绑架罪,不再单独定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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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 |
本罪是继续犯,注意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
2、绑架罪
构成要件 |
客观 |
对象 |
他人,不能是自己,如果假装自己被绑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请求,可能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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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实力控制人质 |
客观拘禁A+敲诈勒索B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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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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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1、具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的意思,只要具有这种意思即可,不要求亲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请求; 2、如果将被害人杀死后,才产生此主观目的,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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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着手 |
开始实力控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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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并非实现不法请求才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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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致死 |
绑架行为本身 |
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既遂)与绑架罪(未遂),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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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刑九取消了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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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既遂之后 |
【结合犯】故意杀人:只定绑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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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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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伤 |
绑架行为本身 |
故意: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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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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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既遂之后 |
【结合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只是轻伤,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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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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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 |
本罪是继续犯,注意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
3、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对成年男子,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
行为 |
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是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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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但不等于以盈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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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情节 |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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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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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结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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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结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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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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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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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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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不再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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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着手 |
开始实施拐卖的行为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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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原则:实力控制就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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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1、出卖妻子、子女及捡拾而来的妇女、儿童的,卖掉时才既遂;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也以卖掉为既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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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结合犯 |
1、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不算)=拐卖妇女儿童罪; 2、不在定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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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拐卖行为本身导致 |
死亡: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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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过失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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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犯 |
本罪是继续犯,控制被拐卖妇女后 1、犯罪行为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很难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属于事后不可发的行为,只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2、第三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 |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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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无出卖目的,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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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着手 |
与拐卖者商讨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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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接收到手就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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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继续犯 |
本罪非继续犯,也是本章唯一的非继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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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收买后,产生出卖目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前的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依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则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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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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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买后,又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构成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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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买后,又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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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买后 |
对妇女,不阻碍其返回原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旧法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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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无虐待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
5、拐骗儿童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不满14岁的儿童 |
行为 |
蒙骗、利诱、偷走、抢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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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无出卖或勒索财务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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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法律拟制 |
拐骗儿童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儿童罪 |
数罪并罚 |
拐骗儿童后,又勒索财务、强奸,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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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
拐骗后又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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