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章其他犯罪
强迫劳动罪 |
构成要件 |
行为 |
1、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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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犯正犯化:明知他人犯强迫劳动罪,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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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如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强迫劳动,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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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对象 |
小于16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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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不要求具有强迫行为,只要从事危重劳动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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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 |
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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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 |
行为 |
1、非法侵入住宅; 2、合法进入,拒不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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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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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被吸收:侵入住宅后又起犯意,进行盗窃、抢劫、杀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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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 |
对象 |
他人信件 |
1、包括邮寄、第三人转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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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括未寄出的,已收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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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包括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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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隐匿、毁弃、非法拆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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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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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对象 |
1、残疾人;2、不满14岁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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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暴力胁迫等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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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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