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型犯罪
一、概说
1、分类
取得型犯罪 |
抢劫罪 |
对人实施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 |
→ |
压制对方反抗 |
→ |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产 |
→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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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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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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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
欺骗 |
→ |
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 |
→ |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
→ |
行为人 |
→ |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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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砸 |
实施恐吓行为 |
→ |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 |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
→ |
行为人取得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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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
占有委托物、遗忘物、埋藏物→变成自己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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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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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
不具有非法所有目的,其他取得型财产犯罪均有非法所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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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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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弃型犯罪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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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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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债务型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2、本章共性问题
保护 |
所有权 |
所有权人从盗窃者手中窃回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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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
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人,包括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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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不包括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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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财产 |
种类范围 |
1、财产性利益;2、违禁品;3、虚拟财产;4、无体物;5、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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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要求 |
1、价值数额要达到一定程度(违禁品除外,从数量等方面认定); 2、保护的对象是财物,而非劳务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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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
排除意思 |
1、行为人无返还意思; 2、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碍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程度很严重; 3、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利用财物交换价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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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意思 |
1、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2、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仅单纯隐匿,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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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
构成要件 |
心素 |
占有的意思 |
1、行为人对物具有占有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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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申明,可以推定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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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素 |
对物的管理与控制 |
事实上的占有 |
1、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声携带; 2、财物明显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内,即使主人短暂遗忘; 3、占有转化: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变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不要求场所管理者认识到; 4、封缄物占有,打开封缄物,拿走财物构成盗窃; 5、共同占有:其中一个人擅自处分财物是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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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上的占有 |
虽然财物处于主人控制范围外,但依一般社会观念可推知其占有(如把车停在路边人离开,门前的石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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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占有问题 |
【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死亡,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定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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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定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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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说】认为对死者的占有应当有限度、分情形的认可。根据行为人杀害行为与取财行为的时空间隔、杀害行为的场地因素,有限的承认死者对财物的占有是其生前占有的一种延续。(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第三人拿,定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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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判断标准 |
取得 |
1、空间上,财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可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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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状态上,要求到达平稳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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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问题 |
不论行为人抱着取多少财物的目的,但最终只有取得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才算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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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 |
范围 |
1、盗窃罪中的情形之一:数额较大,需至少1千或3千; 2、其他财产型犯罪:只要不是价值不是过于少即可,如一分钱,违禁品仍算是“有价值的”。【特别注意】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没有抢到钱,但造成被害人轻伤,仍构成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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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1、在既遂的前提下,数额不受行为人主观价值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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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定既遂数额时,不考虑行为人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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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的关系 |
1、在同一量刑幅度内,只认定既遂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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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不同量刑幅度,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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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犯侵占、盗窃后,又以诈骗、抢劫行为免除财产性利益(以侵占为例) |
【观点一】事后欺骗是为了维持侵占事实,为事后不可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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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事后欺骗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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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三】吸收犯原理,以此观点为准,先侵占,后以诈骗或抢劫方式免除财产性利益,实际上侵犯的法益只有一份,是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一体两面的事物,择一重处罚即可,不是想象竞合,也不是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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