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抢夺罪
一、抢夺罪
刑九修正 |
增加了“多次抢夺”的入罪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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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结构 |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危险(如果对物实施暴力达到足以让人压制的程度,按抢劫罪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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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1、数额较大; 2、多次抢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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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法律 |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 |
凶器 |
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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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 |
1、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不要求使用或显示凶器; 3、要求有使用的可能性; 4、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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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
抢夺致人重伤,认定为“其他严重情形” |
不再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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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致人死亡,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二、盗窃罪
行为结构 |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而不是秘密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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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型 |
数额较大 |
至少1千至3千 |
多次盗窃 |
计算次数的标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违反任何一个“同一”,就是另一起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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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每次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每次都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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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 |
是一种行为类型,而不是加重处罚情节,与抢劫罪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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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 |
1、包括性质、用法上的凶器; 2、不要求显示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构成抢劫了; 3、要求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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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型 |
扒窃 |
1、要求在公开场合; 2、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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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1、盗窃后出卖毁坏财务的,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盗窃文物又出卖的,虽侵犯了新法益,但不符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再定该罪; 3、以盗窃、抢夺、抢劫普通物品的目的去犯罪,之后又持有违禁品的,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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