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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夺罪

来源: 2017-08-10 21:20

 

一、抢夺罪

刑九修正

增加了“多次抢夺”的入罪情形

行为

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对人危险(如果对物实施暴力达到足以让人压制的程度,按抢劫罪论)

方式

1、数额较大; 2、多次抢夺

罪数

法律
拟制

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论

凶器

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携带

1、不要求本人随身携带,可以让第三人携带;

2、不要求使用或显示凶器;

3、要求有使用的可能性;

4、要求有对人使用的意图。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

抢夺致人重伤,认定为“其他严重情形”

不再与过失致人死亡、重伤想象竞合

抢夺致人死亡,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盗窃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和平手段(而不是秘密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行为类型

数额较大

至少1千至3

多次盗窃

计算次数的标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违反任何一个“同一”,就是另一起盗窃;

不要求每次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每次都既遂。

入户盗窃

是一种行为类型,而不是加重处罚情节,与抢劫罪不同

携带凶器盗窃

1、包括性质、用法上的凶器; 2、不要求显示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构成抢劫了; 3、要求具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

行为类型

扒窃

1、要求在公开场合; 2、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接上页

罪数

1、盗窃后出卖毁坏财务的,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2、盗窃文物又出卖的,虽侵犯了新法益,但不符倒卖文物罪的“倒卖”,不再定该罪;

3、以盗窃、抢夺、抢劫普通物品的目的去犯罪,之后又持有违禁品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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