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章概说
概念 |
危害公共安全,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
二、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失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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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
故意的心态去实施 |
未造成危害后果:114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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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伤、死亡、财产损失(115条第一款) |
主观上故意 |
可以认为是114条的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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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认为与114条是既、未遂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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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是过失,可认为是114条的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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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水罪 |
过失的心态并且造成了重伤、死亡、财产损失(115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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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
罪数 |
故意或过失导致重伤结果 |
与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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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
过失导致重伤结果 |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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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 |
故意导致死亡结果 |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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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能够认定为本章其他罪的且量刑相适应的,不认定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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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危险方法与前四种要具有相当性 |
三、交通型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 |
结果 |
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如果破坏到无法行驶,则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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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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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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