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构成要件 |
客观 |
方式 |
追逐竞速,情节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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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不要求情节恶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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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新增:从事校车或者客运,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 |
1、从事专门以学校学生为乘客的运输业务,以及进行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以构成本罪。“旅客运输”应当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旅客运输; 2、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超载、超速,或者从事货运业务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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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新增: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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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道路 |
本罪所称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内部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但本罪的客运超载超速情形要求在“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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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 |
1、只限于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2、不包括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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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故意,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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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如果危险驾驶的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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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本罪是危险犯,讨论既遂未遂毫无意义。1提醒,本处魔方擅改教材,反倒导致错误。 |
一、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的根本特性 |
政治性、暴力性、对平民使用暴力 |
《刑九》的修改 |
对各种恐怖活动犯罪都新增了财产刑 |
又实施其他犯罪的 |
数罪并罚 |
与总则的相关问题 |
特别累犯、缓刑禁止、限制减刑、假释禁止、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
二、枪支类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1、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盗窃罪既遂,如果事后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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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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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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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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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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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主体 |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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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1、出租: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2、出借:这里的出借应扩大解释,包括永久性的无偿提供给他人适用,即赠与。司法解释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作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有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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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出借、出租就构成本罪;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该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属于客观超过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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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丢失枪支不报罪 |
主体 |
仅限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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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真正的不作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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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该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属于客观结果超过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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