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罪
主体 |
1、国家工作人员;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无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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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1+2 |
1、实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2、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注意】如果侵吞已经占有的财物,不再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出纳用铁锹撬开保险柜,定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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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公共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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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后无力偿还的,不能评价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携款潜逃的,可以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
二、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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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公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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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归个人使用:但凡不属于单位向单位借钱,且不为单位利益,而将公款挪用的都是归个人使用。 |
具体三种行为方式 |
1、进行非法活动的; |
挪出来就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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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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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
三个月未归还才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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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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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加重处罚,如归单位使用,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三、受贿罪
普通型受贿罪 |
侵害法益 |
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和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如:接受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但接受别人替自己所付的嫖资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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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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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1+2 |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收受财物的行为可以发生在事前、事中、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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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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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许诺即可,如果连许诺都没有,不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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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两人共同受贿的,受贿数额是财产整体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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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型受贿罪 |
侵害法益 |
斡旋行为与他人财物不正当对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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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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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1+2+3 |
1、利用本人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①只要立于其国家工作人员立场斡旋即可,不要求实质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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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利用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职务,就是普通型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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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也是普通型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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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不要求对方允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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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收受贿赂。 |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在职时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 |
方式 |
1、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2、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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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该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不知情,若知情,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行为人时受贿罪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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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 |
主体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
方式 |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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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贿人不成立行贿罪,因为行贿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
五、行贿罪
对象 |
国家工作人员 |
主体 |
自然人 |
方式 |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如果没有获得,不是行贿罪。 |
罪数 |
1、行为人用无价值物冒充有价值物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的,行为人成立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未遂; 2、行贿后又以恐吓手段索回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
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六、其他
1、介绍贿赂罪 |
①行为: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取利益,而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 ②处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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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分国有资产罪 |
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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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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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认定为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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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 |
查证属实,按其行为性质认定犯罪,不能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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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查证的,认定为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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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之后查清的 |
是合法来源:原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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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来源: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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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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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单位行贿罪 |
①主体:自然人、单位; ②主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③对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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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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