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型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本章概说
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二、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失火罪) → 构成
要件 故意的心态去实施 未造成危害后果:114条的情形
造成重伤、死亡、财产损失(115条第一款) 主观上故意 可以认为是114条的结果加重犯
也可认为与114条是既、未遂关系
主观是过失,可认为是114条的结果加重犯
决水罪 过失的心态并且造成了重伤、死亡、财产损失(115条第二款)
爆炸罪 罪数 故意或过失导致重伤结果 与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竞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导致重伤结果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本章兜底罪名) 故意导致死亡结果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能够认定为本章其他罪的且量刑相适应的,不认定本罪
该危险方法与前四种要具有相当性
三、交通型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要件 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
结果 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如果破坏到无法行驶,则不构成本罪
罪数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劫持航空器罪
构成要件 对象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方式 暴力胁迫足以压制反抗
结果 实害犯,控制了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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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结果
加重犯 致人 重伤:包括过失与故意心态,只定本罪 处死刑
死亡 过失:只定本罪
故意:定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本罪。
航空器严重损害
3、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客观 主体 1、不限于驾驶者,行人也可以构成本罪;
2、主管人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主管者和驾驶者分别认定交通肇事罪,因为共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将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证者
对象 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也可以构成本罪
行为 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
结果 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 只能是过失
法定
升格
条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加重犯 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交通肇事
2、“逃逸”的判断标准 司法解释观点:为避免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张明楷观点: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认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果
加重犯 1、死亡必须是因逃逸导致的 ①客观:应为,能为,而不为;
②主观:可以故意或过失。
2、死亡不是因逃逸导致的 ①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导致的死亡;
②认识到被害人活着,以不作为或作为的方式杀人,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③以为被害人已死但实际活着,又抛尸等导致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3、【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
罪数 1、法条竞合: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分。 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产生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并造成严重实害后果。 故意心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心态,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没有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 造成实害结果,定交通肇事罪
没有造成实害结果,定危险驾驶罪
4、危险驾驶罪
构成要件 客观 方式 追逐竞速,情节恶劣
醉酒驾车,不要求情节恶劣
《刑九》新增:从事校车或者客运,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 1、从事专门以学校学生为乘客的运输业务,以及进行经营性质的旅客运输业务,才可以构成本罪。“旅客运输”应当限于不特定多数人的旅客运输;
2、在非经营性质的一般日常生活超载、超速,或者从事货运业务超载、超速,不构成本罪。
《刑九》新增: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象 道路 本罪所称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内部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但本罪的客运超载超速情形要求在“公路”)
机动车 1、只限于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等;
2、不包括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马车等。
主观 故意,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罪数 如果危险驾驶的行为导致了实害结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交通肇事罪。
既遂 本罪是危险犯,讨论既遂未遂毫无意义。1提醒,本处魔方擅改教材,反倒导致错误。
四、恐怖型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的根本特性 政治性、暴力性、对平民使用暴力
《刑九》的修改 对各种恐怖活动犯罪都新增了财产刑
又实施其他犯罪的 数罪并罚
与总则的相关问题 特别累犯、缓刑禁止、限制减刑、假释禁止、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五、枪支类犯罪
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盗窃罪既遂,如果事后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5、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主体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行为 1、出租:是指在一段期限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2、出借:这里的出借应扩大解释,包括永久性的无偿提供给他人适用,即赠与。司法解释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作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有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
结果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出借、出租就构成本罪;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该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属于客观超过要素。
7、丢失枪支不报罪 主体 仅限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
行为 真正的不作为犯
结果 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该严重后果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只要求有认识的可能性,属于客观结果超过要素。
六、事故型犯罪
概说 ①均是实害犯; ②主观均是过失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
2、危险物品肇事罪 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主体是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人;
②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规定; ②单位犯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处罚。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 ②单位过失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
5、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①行为:不报或谎报→贻误抢救→情节严重;
②主体:负有报告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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