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构成 |
行为:消费者知假买假,销售者不构成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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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实害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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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
既遂 |
销售金额达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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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
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一般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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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销售金额达15万,已销售的可以包容评价为未销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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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与本节其他八个罪名法条竞合时,择一重,比本罪轻的罪: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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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实害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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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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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结果 |
抽象危险犯 |
罪数 |
①法条竞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②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 ③以杀害特定人而故意向其出售,只定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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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销售假药罪 |
对象 |
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标准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未获批准从国外进口药品并销售,即使是真药。 |
结果 |
抽象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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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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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具体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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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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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实害犯。 |
二、走私罪
1、本节共性问题
行为方式 |
直接走私 |
绕过瞒关 |
间接走私 |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2、在境内运输、购买、贩卖走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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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 |
1、同一犯罪内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既遂的认定;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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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性问题 |
1、事前有通谋,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及其他帮助,定走私罪的帮助犯; 2、事前无通谋,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及其他帮助,可构成洗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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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走私毒品不是本节罪名,妨害公务是走私的加重情节。 |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本罪特有的 |
变相走私 |
①将保税货物在境内牟利; ②将免税物品在境内牟利。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较大(十万以上)或一年内因走私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走私的。(一年内,应从第一次行政处罚生效起算) |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犯罪
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
本节兜底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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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走私武器带药罪 |
对象 |
可以使用的武器弹药,如果是报废的,以走私废物罪论。 |
罪数 |
①吸收犯:不再定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②数罪并罚:走私后,在境内又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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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私假币罪 |
①必须是正在流通的货币; ②这里的假币只包括伪造的假币,不包括变造的假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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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走私淫秽物品罪 |
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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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走私废物罪 |
禁止进口,不禁止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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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走私文物罪 |
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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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走私贵金属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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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走私核材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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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走私珍贵动物及动物制品罪 |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体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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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 |
收受财物、索取财物 |
为他人 |
承诺谋取即可,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包括正当、非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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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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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主观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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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
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适用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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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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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主体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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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重大过失,如明知欺骗,仍签订或履行合同,定贪污罪,对方定诈骗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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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虚报注册资本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
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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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主体:发起人或股东,欺骗的是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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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现金转为债权不算抽逃,归于消灭才算抽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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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妨害清算罪 |
如果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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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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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虚假破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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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不包括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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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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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 |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类犯罪
1、伪造货币罪 |
对象 货币 |
①不要求有真实对应的真币,但要求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真币; ②只包括正在流通的货币,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并使用的,构成诈骗罪; ③包括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包括纪念币。 |
行为 伪造 |
让不属于这种货币的材料变成这种货币形式,把这种货币材料完全破坏,已无原来性质,又做成货币的,也是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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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吸收犯: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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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造货币罪 |
对象 |
本节中其他货币犯罪中的假币,不包括变造货币,仅指伪造的货币。 |
行为 |
伪造或变造的区分 ①仿照真币的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定伪造货币罪。 ②对真币采取剪贴、挖补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的形态、价值的行为,是变造。 ③同时采取伪造和变造的手段, 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 以伪造货币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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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使用变造货币去诈骗,以诈骗罪论,而不能认定为使用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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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使用假币罪 |
行为 |
仅仅的展示行为不构成使用,使用要求利用其金融流通性质 |
罪数 |
①持有假币罪是兜底罪名,可被吸收,构成其他货币犯罪,不再定持有假币罪; ②通过自动存款机,存入假币又取出真币,构成使用假币罪和盜窃罪,数罪并罚; ③使用假币在自动贩卖机上购物,构成使用假币假币罪和盜窃罪,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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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 运输、出售假币罪 |
出售 |
有偿转让,对方知晓是假币,注意不能犯,以白纸冒充假币出售,构成诈骗罪 |
购买 |
购买后自己用或出售,只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司法解释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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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 |
①为自己用而运输:只定持有使用假币罪; ②为出售而运输:只定运输假币罪; ③为出售而运输,同时自己也用: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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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购买、运输、出售三个行为,前吸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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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2、其他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目的 |
不能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
行为 |
用于资金运营,如果用于实业,则为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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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对象 |
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 |
主观 |
使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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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然后使用其诈骗的,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各种金融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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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洗钱罪 |
七种上游犯罪 |
①毒品; ②黑社会; ③恐怖活动; ④走私; ⑤贪污贿赂犯罪; 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⑦金融诈骗罪。 |
注意 |
1、这七种犯罪只要求事实确认即可,不要求上游犯罪已被审判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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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贪污贿赂犯罪:①职务侵占罪不是本罪上游犯罪;②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③挪用公款的公款不是本罪的上游犯罪所得, 但挪用公款行为产生的收益是本罪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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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利转贷罪 |
对象 |
套取的对象是金融机构 |
主观 |
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且套取时就有该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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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无非法占有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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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行为 |
①明知是伪造、空白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③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④购买、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骗领的信用卡。 |
罪数 |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实施信用卡诈骗,牵连犯,择一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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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8、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9、利用未公共信息交易罪;10、违法发放贷款罪;1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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