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基本内涵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
内容 |
形式侧面 |
成文法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才能成为刑法渊源,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和判例都不得成为刑法渊源 |
|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不利于被告人的法)溯及既往 |
|||
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即扩大解释) |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
实质侧面 |
明确性原则 |
||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
|||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
两者关系 |
形式侧面主旨在于限制司法权,实质侧面主旨在于限制立法权 |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基本内涵 |
本原则不意味着刑法在立法保护上具有平等性 |
|
基本内容 |
平等的认定犯罪(定罪上的平等) |
||
平等的裁量刑罚(量刑上的平等) |
|||
平等的执行刑罚(执行上的平等) |
|||
需要注意的问题 |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与个别化原则并不矛盾,即平等适用刑法并不否定因犯罪人、被告人个人情况而在立法、司法上允许合理差别 |
||
★★罪刑适应原则 |
具体内容 |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性质相适应 |
|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
|||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