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
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分类 |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包括真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例如:受贿罪)和不真正身份犯(加减身份)(例如:非法拘禁) |
身份犯以外的都是非身份犯(例如: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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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
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①侮辱罪(第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②诽谤罪(第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③保利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④虐待罪(第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第2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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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属于非亲告罪 |
法条归纳:刑法分则规定的重点真正身份犯
法条 |
罪名 |
特殊身份 |
128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须造成严重后果即可定罪) |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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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丢失枪支不报罪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 |
139条之一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140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生产者、销售者 |
163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165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
167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98 |
保险诈骗罪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
201 |
逃税罪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229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
247 |
刑讯逼供罪 |
司法工作人员 |
暴力取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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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
253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邮政工作人员 |
271 |
职务侵占罪 |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272 |
挪用资金罪 |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294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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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伪证罪 |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
306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315 |
破坏监管秩序罪 |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
316 |
脱逃罪 |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35 |
医疗事故罪 |
医务人员 |
382 |
贪污罪 |
国家工作人员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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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挪用公款罪 |
国家工作人员 |
385 |
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 |
288条之一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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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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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渎职犯罪 |
除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此两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构成)以外,本章犯罪主体都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第十章 |
军人违反职责犯罪 |
现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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