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归纳
法条归纳:刑法分则规定的重点不真正身份犯
法条 |
罪名 |
相关规定 |
238 |
非法拘禁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243 |
诬告陷害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245 |
非法搜查罪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两罪的,从重处罚 |
非法侵入住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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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妨害作证罪 |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两罪的,从重处罚 |
帮忙毁灭、伪造证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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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下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在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认定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是否从事公务” 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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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委派”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论被委派的人员身份如何,只要接受了委派,代表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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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具体包括: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②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③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与发放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与发放C.土地的经营、管理,宅基地的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与发放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其他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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