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 |
基本特征 |
有体性 |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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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性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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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性 |
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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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
类型 |
自己身体行为、物质工具、自然力、动物行为、他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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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 |
分类 |
纯正不作为犯,即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例如:遗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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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是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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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作为犯的条件 |
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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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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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 注意: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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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问题 |
某一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并不直接成立某一具体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上述客观条件外,还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主观条件时,才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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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不作为是否能最终评价为某一特定的不作为犯罪,还必须考虑其是否与作为在主客观方面性质上大致相当,即是否具有等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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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与过失犯,不作为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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