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减刑 |
条件 |
对象条件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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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条件 |
得减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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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减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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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度条件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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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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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 |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部分,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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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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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
刑罚执行之二:假释
★★假释 |
内涵 |
剩余刑期的暂缓执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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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对象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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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条件 |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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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 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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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条件 |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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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程序 |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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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 |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 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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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
既没有犯发现漏罪,也未犯新罪,也没有违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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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有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已有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用来折抵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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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或者假释考验期后发现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根据第70、71条规定数罪并罚 |
特别提示: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犯有新罪,如果当时被发现,当然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是第71 条。但如果当时没有被发现,而是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仍然应该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所依据的法条同上。与此对照,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如果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同样也应当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但所依据的法条,缓刑是第69 条,假释则是第70 条。②但如果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须撤销前罪的缓刑或者假释,而应当对漏罪单独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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