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相关知识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重点罪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数额犯,必须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才能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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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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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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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 |
行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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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 |
实害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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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
危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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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行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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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理解 |
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特定犯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应以第141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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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特定犯罪,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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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 |
对象 |
走私罪根据走私对象不同所触犯的罪名也不一样,基本有10种:如果走私的是武器弹药,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如果走私核材料,构成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的,构成走私假币罪;走私黄金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的,构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兜底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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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单向走私双向走私 |
走私犯罪原则上打击双向走私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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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仅限于走私出境的行为,而不包括走私入境的行为,即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打击的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走私行为。对于将文物和贵重金属走私入境的行为,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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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只打击走私入境行为而不打击走私出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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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走私 |
走私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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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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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走私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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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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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共犯 |
与走私罪犯通谋(包括事先和事中),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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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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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主体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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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普通型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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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受贿: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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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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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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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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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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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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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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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特殊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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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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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货币犯罪 |
★伪造货币罪 |
对象 |
“货币”:指正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港澳台货币,包括硬币、纸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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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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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伪造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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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自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即使不存在与伪造货币相当的真货币的,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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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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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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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罪 |
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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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 |
行为 |
“使用”:直接用于流通领域,且要求对方知情 注意: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不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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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向知情人交付、出售假币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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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的共犯人之间分配伪造的货币,不成立使用假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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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以远远低于假币面额的价格使用假币换取真币的,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以正常面额的价格使用假币换取真币的,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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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成立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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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行为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从自动取款机中取出真币的,应当以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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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盗窃假币后持有的,一般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后又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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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
使用假币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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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中的罪数问题 |
吸收犯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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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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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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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 |
★★ 高利转贷罪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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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 |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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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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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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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主体 |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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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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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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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
伪造、变造之物: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③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④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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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
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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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前述人员如果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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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
行为 |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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