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
本罪法益 |
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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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对象 |
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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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行为内容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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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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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非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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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转化犯 |
见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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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
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的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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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相关行为定性 |
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是否定罪需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自己杀害自己的,不成立犯罪;帮助他人自杀后自己再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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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不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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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
教唆自杀,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帮助自杀,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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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唆自杀和帮助自杀行为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例如:欺骗精神病人自杀、凭借某种权势强迫他人自杀等;在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情况下,教唆自杀或帮助自杀均不宜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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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
消极安乐死不宜认定为犯罪;积极安乐死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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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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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
本罪法益 |
生理机能的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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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对象 |
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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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行为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即损害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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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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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结果包含轻伤、重伤和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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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具有非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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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并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如果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如果轻微殴打导致他人死亡的,既不能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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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已有伤害故意,则无论结果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范畴之内;所以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按照结果来认定:造成轻伤的,按照轻伤的结果处理;构成重伤的,按照重伤的结果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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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转化犯 |
见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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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
要认定为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即死亡)只能是过失;在对死亡结果是故意的情况下,应直接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在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可能性的情况下,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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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自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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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尸体和伤害胎儿,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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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关键看故意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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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看有无伤害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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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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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 |
此罪与彼罪 |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 |
实践中,主要是行为人将婴儿或没有任何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不予任何扶养甚至移置于室外的案件,难以区分是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重点考察生命所面临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等,行为是否会立即导致他人死亡等因素,判断成立遗弃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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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行为 |
组织出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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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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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不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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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的,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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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不须经其同意或者承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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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同意,违法、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的器官的,以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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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
本罪法益 |
妇女的性自主权 注意:性自主权可以承诺,但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的承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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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强奸 |
客观方面 |
主体 |
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者间接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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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已满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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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任何手段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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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奸淫(性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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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故意,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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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 |
客观方面 |
对象 |
未满14周岁的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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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不论采用何种手段,也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哪怕幼女主动勾引,只要跟幼女发生性交,即符合奸淫幼女的客观行为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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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奸淫的对象是幼女,但包括明知必然是幼女,也包括明知其可能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也未采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其是幼女,但采取暴力等违背其意志的手段强行奸淫,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则应构成(普通)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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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结果加重犯 |
强奸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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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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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轮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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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犯 |
见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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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
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妇女的,不管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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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奸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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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先杀害妇女,然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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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后实施奸尸或其他侮辱行为的,前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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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在强奸未遂或既遂的情况下,出于灭口等动机,另起犯意,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应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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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或被组织人有强奸行为的,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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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行为人与青春型精神病人(花痴)发生性行为的,不成立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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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正常持续期间,不可能成立强奸罪;但非正常持续期间则可能成立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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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认为肯定会侵犯对方性自主权,但对方恰好喜欢行为人的,由于不存在被侵害的法益,不成立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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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强奸后通奸的,不成立强奸罪;先通奸后强奸的,成立强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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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本罪法益 |
妇女的性羞耻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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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主体 |
不限于男性,可以是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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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只能是已满14 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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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任何手段必须达到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但一般是性交以外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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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不需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内心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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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罪与非罪 |
丈夫公然强制猥亵妻子的,成立本罪;非公然猥亵妻子的,不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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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男性如果猥亵未满14 周岁的幼女,不需采用强制手段,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如果奸淫,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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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如果猥亵未满14周岁的男童,同样不需采用强制手段,且手段可以是性交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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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为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未遂):关键看故意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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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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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 |
本罪法益 |
他人现实自由权 注意:自由权可以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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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有形行为、无形行为(利用对方的羞耻、恐惧等心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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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结果加重犯 |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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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引起的警方正常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由行为人承担 注意: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在解救行为中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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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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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实施杀人行为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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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节 |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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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犯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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