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
非法拘禁特殊情形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
|||
主体 |
已满16 周岁 |
|||
行为 |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既可能将被害人虏离原处所,也有可能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
|||
主观方面 |
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
|||
既遂标准 |
以完成绑架行为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而不以勒索财物的目的或其他不法目的的实现作为标准 |
|||
此罪与彼罪 |
为索取合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以杀害、伤害相威胁的,宜定绑架罪;如果拘禁的是与债务人有着共同财产关系或者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人,仍倾向于定非法拘禁罪 |
|||
|
如果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使用明显的暴力手段劫持与非法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或者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以杀害人质等明显的要挟手段逼迫债务人偿还前述债务的,宜定绑架罪 |
|||
|
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亲属偿还债务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
|||
|
绑架他人而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
|||
罪与非罪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本罪 |
|||
想象竞合犯 |
如果索取的财物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并符合绑架罪构成特征的,就着债务数额本身成立非法拘禁罪,明显超出的部分成立绑架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
|
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
数罪并罚 |
行为人基于勒索财物以外的目的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实行并罚 |
|||
|
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因被绑架人的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在场人员反抗等原因,为排除妨碍而故意杀害上述人员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实行并罚 |
|||
|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动机支配他人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进而勒索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绑架罪,前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
|||
结果加重犯 |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
|||
|
杀害被绑架人的 |
绑架后先撕票后勒索财物 |
||
|
|
绑架后由于目的没有实现而撕票 |
||
|
|
绑架后已经实现目的,为杀人灭口而撕票 |
||
处罚 |
犯本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本罪法益 |
人身自由 注意:人身自由可以承诺,但未成年人承诺无效 |
|||
主体 |
已满16 周岁 |
|||
行为 |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 |
|||
主观方面 |
以出卖为目的,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 |
|||
罪与非罪 |
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
|||
|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不成立本罪 |
|||
|
出卖捡拾的儿童、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本罪 |
|||
此罪与彼罪 |
如果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妇女、儿童,构成绑架罪 |
|||
|
买妇女是为了讨老婆、买儿童是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
|
为了奴役或者收养拐骗儿童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
|||
包容犯 |
见总论 |
|||
结果加重犯 |
致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死亡的 |
|||
数罪并罚 |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