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行为 |
收买并实施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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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不以出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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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数罪并罚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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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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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 |
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后来又将其出卖的,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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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事由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要予以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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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
本罪法益 |
人身自由 注意:征得他人同意、他人请求而诬告的,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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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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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捏造(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及有关国家机关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 关追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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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是主观的超过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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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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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诬告的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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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仍然成立诬告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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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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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构成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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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过程中,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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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 |
告诉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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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
告诉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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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 |
主体: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成立虐待被监管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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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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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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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主体 |
特殊主体,邮政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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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 |
犯本罪并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且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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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告诉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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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 |
主体 |
重婚者: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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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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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法律婚+法律婚;法律婚+事实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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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 |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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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 |
告诉才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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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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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因家庭纠纷、家庭教育简单粗暴、动辄打骂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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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如果行为人长期虐待家庭成员,且其中一次所谓“虐待”已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程度,则应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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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平时无虐待行为,但偶尔一次所谓“虐待”已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程度,则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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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 |
拐骗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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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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