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本类罪法益 |
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合法占有权与非法占有 注意:非法占有不得对抗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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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
客观方面 |
主体 |
已满14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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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一般是财物,包括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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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①暴力需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否则可能成立敲诈勒索),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②胁迫需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③其他方法,例如:麻醉、酒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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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强行劫取财物: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当场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亦即行为人的行为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的,即使夺取了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行劫取财物;另外,对“当场”的理解不能太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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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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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特别法条 |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 |
“携带凶器抢夺”: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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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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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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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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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第269条) |
前提条件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必须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只要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不管是否既遂,也不管数额是否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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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
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①暴力只能针对人身实施,不包括对物的暴力,且必须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②暴力、胁迫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他人则不限于事主本人,可以是周围群众、实施抓捕的警察等;③“当场”及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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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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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即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刑法第2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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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并不知情,则甲与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乙认定为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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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乙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则甲与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乙应当认定为事后抢劫,甲认定为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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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追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则甲与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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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求援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致使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的行为所致,则甲与乙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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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在甲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追捕,对抓捕者实施暴力,但甲对此并不知情,则甲与乙均不成立事后抢劫,甲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乙认定为窝藏罪,如果致他人伤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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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砸抢”(第289条) |
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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