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盗窃罪 |
客观方面 |
主体 |
已满16周岁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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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一般是财物,即具有财产性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和无体物,例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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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在网络上存在着自发的换算与交易机制,具有真实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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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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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凭证:包括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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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盗窃的对象必须处在他人占有(控制)下,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所谓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形: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③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特定空间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⑥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受托人只对封缄物的整体进行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仍然由委托人占有;⑦丧葬、拜祭物品推定由死者的近亲属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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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秘密窃取与公开窃取:“窃取”指使用非暴力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务所有人的意愿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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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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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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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既遂标准 |
失控说: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价值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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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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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只有以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才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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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后送回原处,车辆未丢失的,不认定为盗窃罪,按照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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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造成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情节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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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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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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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
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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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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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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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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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盗窃 |
多次盗窃:3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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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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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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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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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别法条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数额以实际用的数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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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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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并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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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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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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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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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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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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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计算 |
物品 |
以实际价格为准;销赃价格高于实际价格的以销赃价格为准;违禁品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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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凭证 |
不记名、不挂失的权利凭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照票面数额与案发时可得收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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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挂失的权利凭证:票面价值已定且能即时兑现,按照票面数额与案发时可得利息计算;票面价值未定,已经兑现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不能即时兑现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权利凭证已经被销毁、丢弃,失主可以挂失、补办挽回损失的,票面数额仅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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