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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来源: 2017-08-10 23:05

 

行为

发展过程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类型

直接诈骗:被骗人和被害人是同一人

 

 

间接诈骗(三角诈骗):被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

 

“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是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即使欺骗行为没有达到一般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但是足以使得欺骗对象产生错误认识的,也属于欺骗行为;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一般性的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也不属于欺骗行为;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欺骗行为,不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认定

罪与非罪

在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仍然成立诈骗罪,例如:甲将报纸冒充假币卖给乙,甲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提供了相当对价的给付,而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宜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没病被医生欺骗买药,即使买到的是真药,医生也成立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接受者存在法医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当认定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甲欺骗乙让其给钱治好自己爸爸的病,实际上甲拿钱是治狗的病,甲仍然成立诈骗罪

 

 

诉讼诈骗宜认定为诈骗罪

 

此罪与彼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

在普通诈骗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交付)财产:首先,被骗人须有处分财产的能力,在不具有处分财产能力的人处取得财产的,不成立诈骗罪,另外,机器不可能被骗,对机器实施欺骗行为的,成立盗窃罪;其次,被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第三,被骗人处分财产时必须具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有完全认识,如果不具有处分意识的,不成立诈骗罪

 

 

 

在三角诈骗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与地位:首先,被骗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概括授权,有授权的则成立诈骗罪,无授权的则成立盗窃罪;其次,采用“阵营说”,看被骗人属于哪一方阵营:如果被骗人属于受害方,则行为人成立诈骗罪,如果被骗人属于行为人一方,则行为人成立盗窃罪;第三,被骗人是否是财产的占有者或者辅助占有者

 

 

诈骗罪与侵占罪

行为人自始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由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据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将财物据为己有,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后面的欺骗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以侵占罪论处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特别法条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

对象

公私财物,但不包括刑法明文规定的特定物品

行为

“公然夺取”:指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乘人不备不是必要条件,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没有防备,事实上被害人已经早有防备的,不影响抢夺罪的成立

想象竞合犯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告诉才处理

行为

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

 

“合法占有”: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只要不是采用盗窃、抢劫、抢夺等非法手段实现的,就是此处的“合法占有”

 

类型

普通占有: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代为保管”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的财物具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支配力,不过,委托关系发生的原因则多种多样,如租赁、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

 

 

占有脱离占有物: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遗忘物”指非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的本意,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而失去控制的财物,此处宜作扩大理解,只要他人没有放弃所有权的,均属遗忘物;“埋藏物”指埋藏于地下,所有人不明或者应由国家所有的财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于地下的财物,则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埋藏物,行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盗窃罪

此罪与彼罪

侵占罪与盗窃罪区分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盗窃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侵占罪是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所谓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重点关注以下几种情形: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②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③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④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特定空间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⑤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关系到下位者的犯罪行为性质:应当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⑥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受托人只对封缄物的整体进行占有,封缄物的内容(财物)仍然由委托人占有;⑦丧葬、拜祭物品推定由死者的近亲属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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