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 |
行为 |
发展过程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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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一般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但少数情况也可能采用暴力手段,如果采用暴力,必须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威胁或要挟,就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身体使用暴力(苦肉计),形成对被害人的恐吓时,也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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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罪与非罪 |
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拾得他人财物后声称不给报酬就不予返还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声称不给报酬就予以毁坏的,成立敲诈勒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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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而是基于怜悯、同情心理提供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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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
绑架罪中包含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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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 |
对于实践中犯罪分子虚构某种恶害事实通告他人并索取财物的案件的定性,要分情况讨论:①从被索取财物人的主观感受上看,如果主要是因为心理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倾向于定敲诈勒索罪;②如果主要是因为被骗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自愿交付财物的,倾向于定诈骗罪;③如果两种因素都存在,并且很难断定到底哪种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
其他财产性犯罪 |
职务侵占罪 |
主体 |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小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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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的熟悉,非法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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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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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
主体 |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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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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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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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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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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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
必须是公款公用,如果是公款私用的成立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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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
“毁坏”:不仅指物理性的毁损,也包括导致他人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减少和丧失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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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指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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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也可以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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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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