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主体 |
贩卖毒品:年满14 周岁;其他毒品犯罪:年满16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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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共犯 |
事前通谋,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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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相关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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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 |
见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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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犯 |
见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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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无偿转让毒品不属于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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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去除杂质的行为不是制造毒品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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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例外 |
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所实施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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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所实施行为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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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实施两种以上毒品犯罪行为,不实行并罚,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种类、数量及其危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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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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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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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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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
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强迫被组织者卖淫的,只需定组织卖淫罪即可;但如果被强迫者与被组织者不具有同一性,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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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另定组织卖淫罪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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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注意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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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幼女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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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
对象:不满14周岁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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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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