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
客观方面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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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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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不是指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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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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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既遂标准 |
实际控制说:行为人若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认定为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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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对象等与职权无关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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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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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定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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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经手的,也不成立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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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 |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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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与彼罪 |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是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而贪污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职务侵占罪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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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
客观方面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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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公款、国库券、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特定款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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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前提条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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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进行非法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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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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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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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个人使用” |
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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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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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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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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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共犯 |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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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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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 |
见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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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 |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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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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