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
本罪法益 |
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
客观方面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 |
|
|
对象 |
财物,包括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例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等 |
|
|
行为 |
前提条件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
|
|
方式 |
索贿: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包括勒索贿赂) |
|
|
|
收受贿赂:收受他人主动给与的贿赂(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
|
|
|
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须账外暗中收受) |
|
|
|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 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
|
|
|
离职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
|
|
|
交易型受贿:主要包括:①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③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
|
|
|
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
|
|
|
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
|
|
|
干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
|
|
|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共犯 |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①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受贿;②传递信息,沟通关系并受贿;③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贿;④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受贿故意,并实施受贿;⑤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家庭成员构成受贿罪共犯;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上述行为,只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与其共享贿赂,属于知情不举,不构成受贿罪共犯 |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