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概述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四种方式:
1)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明确的描述;
2)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犯罪行为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内容;
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内容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予以说明,
4)空白罪状,条文中未具体规定某一犯罪的全部内容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
在空白罪状中,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成为刑法的渊源之一
(二)法定刑(可看可不看)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刑度。最彻底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但缺乏灵活性,很少被采纳。我国刑法个别条款有如此规定,如绑架罪和劫持航空器罪法定刑的规定。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条文中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没有规定任何量刑标准,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各国都未采纳该种方式。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
(四)法条竞合
1、概念: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因立法对法条错综复杂的规定,出现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体犯罪条文(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但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形。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指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的单数的犯罪行为,是单纯的一罪。如基于一个诈骗故意实施的一个票据诈骗行为。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重合关系,指甲罪犯罪构成的外延被乙罪犯罪构成的外延完全包含,成为乙罪犯罪构成外延的一部分。
◆交叉关系,指甲罪和乙罪犯罪构成的外延部分重合。
3)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
即只能依照两个或以上在犯罪构成外延上的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罪中的一个罪来定罪处罚。刑事司法禁止双重评价。
3、种类与适用原则
1)独立竞合,指一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为另一个罪名犯罪构成外延的一部分,而犯罪行为恰恰适合于该部分的情形;
如票据诈骗行为,既能构成普通诈骗罪,也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按照票据诈骗定罪处罚。
2)包容竞合,指一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为另一个罪名犯罪构成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行为的内容已经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犯罪构成的情形;
如:某甲盗取一军人的背包,包内有3000元人民币和一支手枪,既构成普通盗窃罪,又构成盗窃枪支罪。
适用原则: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即按照普通盗窃罪定罪处罚。
3)交叉竞合,指两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各有一部分交叉重合,犯罪行为刚好适合于该部分的情形。
如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既构成招摇撞骗罪,又构成诈骗罪,
适用原则:重法优于轻法,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又如生产销售特定伪劣商品,如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销售额也达到5万元以上,就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这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偏一竞合,指两个罪名犯罪构成的外延各有一部分交叉重合,但犯罪行为已经超出重合范围的情形。
如:如交通肇事撞死一人,同时造成车辆损毁,既符合交通肇事罪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优于部分法,这里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这两个罪之间竞合的处罚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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