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谍罪
法条(第110条)
(1)概念: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参加行为);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接受任务行为);
3)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指示行为)。
上述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一种既可构成本罪。
3、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和外国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明知是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交给的任务而接受;明知是敌人意图轰炸的目标而指示。
(3)认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参加行为、接受行为和指示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犯罪既遂。
对于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如刺探、收买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等,属于牵连犯,仍然应当按照间谍罪定罪处罚。
(4)处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备注: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故意,事先不知道间谍组织而加入,发现后主动退出的;或事后知道任务是间谍任务的二拒绝的,不构成本罪。本罪是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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