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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

来源: 2017-08-10 23:11

 (一)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1)首先要有放火行为;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

放火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

2)其次要危害公共安全;

包括威胁到公共安全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损害两种情形;

前者是对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现实损害,但已经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后者是对公共安全已经造成现实损害,即已经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3、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后者一般是为了追求另一个目的而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结果发生。

4、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三)认定

1、既遂与未遂

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只是未发生严重结果时适用第114条,发生结果时属于结果加重犯,适用第115条。

我国理论界均采独立燃烧说,认为只要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经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即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即应视为放火罪的既遂(当然这种情况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反之为未遂,如正在点火时被抓住;由于目的物本身的特点(如因潮湿或其他原因)难以引燃等。

2、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的杀人、破坏行为客观上行为方法相同。其区别关键看客观上放火行为是否危及到了公共安全,主观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是否明知。

(四)处罚

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罪的危险犯,对于放火罪的危险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了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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