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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

来源: 2017-08-10 23:11

 (一)概念: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是主要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以及危险物质能够发生毒害作用,数量比较大的牲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水产,此外还应包括河流、水源、农场、古昌、牧场等;

这是本罪同投毒杀人罪、投毒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

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首先,必须有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指将危险物质混入目的物中并使之对目的物发生作用。

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对上述物质负有保管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其泄漏,危害公共安全的;

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有毒害性,但不包括在此处的毒害性物质之中。

2)其次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即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对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已经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

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精神正常即可。

(三)认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损害后果),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反之为未遂,如误将白糖当成砒霜而投放的,投放时被当场抓获的。

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四)处罚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114115条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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