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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单独)

来源: 2017-08-10 23:12

 强奸罪(单独) 

概念: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的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犯罪对象是女人(妇女和幼女)。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时,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以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就要看其是否违背或被推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未满14周岁幼女在性行为上(被认为)没有理性意识意志。
因此,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都被推定为违背其理性意志,都构成强奸罪。
3、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妇女并且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或精神病妇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诽谤罪不同?
第237条
概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对象只限于妇女,14周岁以上的女性,猥亵14周岁以下的幼女的,构成威胁儿童罪,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为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4、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即可。
不仅限于男性,还包括女性。
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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