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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重点掌握)

来源: 2017-08-10 23:13

 ▲▲信用卡诈骗(重点掌握)

第196条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即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财的行为。
4)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单位也应该可以成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备注:骗得数额较大才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由于合法持卡人恶意透支未能得逞的,不以犯罪论处。盗窃信用卡而尚未使用的,成立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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