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
(一)概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可以是公物、私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1)行为人已经公开持有他人的财物,其持有基于两种原因,
一是基于委托、租赁、担保等关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或无因管理他人财物。
二是拾得或发现他人的遗忘物或挖掘出他人的埋藏物而持有。
2)将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即侵占。
外在表现为对代管的他人财物经权利人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对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在明确权利人后,经有关机关要求交出而拒不交出,其内在本质是想永久占有该物,易占有为所有,此即为侵占。
3)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第2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告诉的才处理。
备注:数额较大。既遂标准:行为人使他人的财物脱离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非法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已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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