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是国家机关、人大、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秩序。对象是公务人员及其公务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具体包括三行为模式: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行为方式:暴力、威胁;暴力以轻伤为限
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只能是在特殊的时间场合: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行为方式:暴力、威胁;
对象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3)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
包括明知对方身份和明知对方行为两个方面;
4、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
(四)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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