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
1.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功能:1.赎罪机能2.预防机能3.缓和机能(复位受害人心理)4.保安机能
2.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独立使用。管制和剥夺自由刑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限制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2)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期限较短,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定待遇。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实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具有一定期限、监狱或其他场所、强迫劳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分子自由、没有期限、羁押不抵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
3.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使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单处或并处。
数额确定: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
缴纳:一次或分期、强制、随时、减少或免除。执行:人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管制:期限同管制的期限;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终身;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应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
独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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