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裁量刑罚执行制度资料
1.量刑: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
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判,刑罚相当,罚当其罪)
2.刑罚个别化原则:还要考虑罪犯再犯的可能性,给予适当的处罚
3.刑法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4.累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条件:1.主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4.不是过失犯罪5.犯罪人已满18周岁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条件: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5.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1.缓刑:刑罚暂缓执行,队对原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条件: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公安机关考察。
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特殊缓刑:又称战时缓刑,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适用的根据是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2.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确实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限度:实际执行的刑期,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死缓无期徒刑>25Y,有期徒刑>20Y。
3.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例外—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时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
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原则,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管制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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