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制度
1.缓刑:刑罚暂缓执行,队对原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条件: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公安机关考察。
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特殊缓刑:又称战时缓刑,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适用的根据是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2.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确实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限度:实际执行的刑期,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死缓无期徒刑>25Y,有期徒刑>20Y。
3.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例外—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时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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