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资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97年《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核心原则
核心含义是: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确规定
1.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
2.明确性原则: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确
3.正当法律程序
(二)派生原则
1.禁止事后法:刑法必须是适用于未来且非溯及既往的,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禁止类推将法律未规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
3.禁止习惯法: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习惯和判例不是刑法的渊源
4.禁止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须有特定刑罚种类(刑种)与特定的刑罚幅度(刑度)
第二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含义及思想基础
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具体实现
1.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2.定罪平等
3.量刑平等
4.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
第三节 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通过以刑事责任为中介,建立“罪—责—刑”结构,即犯罪直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罪行大小与刑罚轻重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一)刑罚与罪质相适应
(二)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
(三)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表现特点
通过刑罚的制定(制刑)、刑罚的适用(量刑)、刑罚的执行三个环节实现
制刑:建立刑罚体系和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量刑:在认定犯罪性质及其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案件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方针
行刑:使受刑人接受教育改造,消除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并对社会起一般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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