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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

来源: 2017-08-10 23:36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理论依据

 3.直接客体: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危害行为

    (一)概念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

    3.危害行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概括与抽象,它绝不仅指各种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该为而为之)

    2.不作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1.作为该条犯罪的必备要件:

2.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3.作为量刑酌定情节

三、行为对象(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贿赂”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

    3.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犯罪工具

    4.与“犯罪行为报酬取得之物”不同:雇凶者给人的酬金

四、危害结果

    (一)概念与分类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

(二)结果形态与犯罪分类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以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

    危险犯: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

    危险犯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1)具体的危险犯: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2)抽象的危险犯: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8条第12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2)结果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3)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 实施基本犯罪,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故意可能性)

    ☞ 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对其加重了法定刑

(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   

注意; 转化犯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由于故意内容及由此决定的客观行为的变化又触犯另一较重的犯罪,或者出现其他法定转化条件时,刑法规定以较重刑罚的犯罪类型. 转化犯是一种主观故意向另一种主观故意、一种行为方式向另一种行为方式的转化,从而导致罪质的转变,由轻罪向重罪转化

  而结果加重犯的故意始终没有发生变化,具有单一性,行为方式也没有超越故意内容,仅是刑罚的加重,罪质未发生转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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