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的理论依据
3.直接客体: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二、危害行为
(一)概念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我国刑法不承认“思想犯罪”
2.危害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
3.危害行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概括与抽象,它绝不仅指各种犯罪的实行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1.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该为而为之)
2.不作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三)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1.作为该条犯罪的必备要件:
2.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3.作为量刑酌定情节
三、行为对象(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
1.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贿赂”
2.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伪造的文书、制造的毒品
3.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犯罪工具
4.与“犯罪行为报酬取得之物”不同:雇凶者给人的酬金
四、危害结果
(一)概念与分类
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
(二)结果形态与犯罪分类
1.侵害犯与危险犯
侵害犯:以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
危险犯: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
危险犯可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1)具体的危险犯:以发生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具体的危险
(2)抽象的危险犯: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8条第1、2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39条第1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1)行为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2)结果犯: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
(3)结果加重犯: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 实施基本犯罪,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故意可能性)
☞ 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对其加重了法定刑
(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
注意; 转化犯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由于故意内容及由此决定的客观行为的变化又触犯另一较重的犯罪,或者出现其他法定转化条件时,刑法规定以较重刑罚的犯罪类型. 转化犯是一种主观故意向另一种主观故意、一种行为方式向另一种行为方式的转化,从而导致罪质的转变,由轻罪向重罪转化
而结果加重犯的故意始终没有发生变化,具有单一性,行为方式也没有超越故意内容,仅是刑罚的加重,罪质未发生转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第2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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