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犯罪既遂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一)主观上为了犯罪(二)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22条第2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行为停止在实行阶段,没有完全具备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来自外界的客观障碍
☞ 被害人的反抗
☞ 第三者的制止
☞ 自然力的阻碍
☞ 严密的防范
☞ 不利于犯罪完成的时间、地点等
2.来自犯罪分子自身条件或能力的障碍或限制:缺乏犯罪经验和技术、智力低下、体力足
以及其他生理、心理上的缺陷
3.犯罪分子的认识错误:误以尸体为活人、误以空枪为实弹而杀人等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能发生预期的犯罪结果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有实现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实际可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2.不能犯未遂: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四、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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