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共同犯罪人
(一)主犯
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组织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没有从事组织、指挥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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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犯
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教唆犯
2.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主观——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实施犯罪
客观——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在他人胁迫下参加了犯罪
刑事责任: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教唆犯:故意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1.成立条件: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成立间接正犯
(2)有教唆行为:口头、书面、动作
客观本质在于向犯罪方向引导、影响他人意志,引起、促成被教唆人进行犯罪的决意
(3)有教唆的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2.教唆犯的认定
(1)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不能定“教唆罪”
(2)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
(3)分则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规定为独立犯罪时,不再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主犯;起次要作用——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未遂”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具有加减(从重、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身份的人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不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但刑罚加减的规定仅适用于具有加减身份的人
共同正犯的中止、未遂和既遂
1所有正犯都自动中止犯罪 均成立中止犯
2 部分正犯自动停止,并阻止其他正犯或防止结果发生 中止犯/未遂犯
3部分共同 正犯中止, 但其他正犯导致既遂 均为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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