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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刑罚体系

来源: 2017-08-10 23:39

 第十一章 刑罚体系

第一节  主刑

一、管制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内容:

    第一,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

    第二,限制一定的自由,而不是免予刑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

 3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

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限制自由的期限相对较短

  第四,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

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第一,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第二,短期剥夺自由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

 第三,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三、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第一,剥夺犯罪人的自由

    第二,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第三,具有一定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5

    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

                      ——刑法修正案八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第一,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1.对于规定了死刑的犯罪,一般同时将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2.将无期徒刑规定为最高的法定刑,同时将较长的有期徒刑规定为选择刑

 第二,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第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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