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三)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自首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二)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与一般自首区别: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
与特别自首区别:所供述罪行是否已被掌握
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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