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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累犯

来源: 2017-08-10 23:40

 特殊累犯

    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三)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自首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审查与裁判的行为

  下列情形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二)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与一般自首区别: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

    与特别自首区别:所供述罪行是否已被掌握

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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